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
中国教育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进步教育事业,提升全民族的素质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依据宪法,拟定本法。
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,国家教育事业优先进步。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进步。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。
第五条教育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需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,培养德、智、体等方面进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九条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财产情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。
第十条国家依据各少数民族的特征和需要,帮助各少数民族区域进步教育事业。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区域进步教育事业。国家扶持和进步残疾人教育事业。
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的需要,推进教育改革,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进步,打造和健全终身教育体系。国家支持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,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就,促进教育水平提升。